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5日通过的《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提出,福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将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闽台职业教育合作中的相关问题。
《条例》明确,台湾同胞从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的,与福建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享有国家和福建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职业教育相关证书,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可以在福建适用。
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可以与大陆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合作,在福建设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以依法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单独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条例》鼓励在台湾地区具有优势且符合福建发展需求的专业领域开展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同时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引进台湾地区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和专业课程教材,培养符合行业、企业发展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
此外,台湾地区的职业院校还可受托管理福建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部分院系,并根据有关规定在专业设置、专业课程教材使用、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享有办学自主权。
本条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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